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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全文
《长春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全文
  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长春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下面是《长春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的详细内容。
  《长春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城乡卫生水平,保障人民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领导、全民参与,以强化公共卫生意识,减少健康危害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为目的的活动。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卫生创建规划和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和卫生村等卫生创